第一百二十七章警察与骗子2(1/4)
如果说,当年的焦裕禄遇到的是自然灾害,焦裕禄没有把贫困归罪于老天爷,没有用“天灾”来推脱自己的责任,那么,今天,一切和本案有关的、或者说是有直接的、至关重要关系的干部,包括在接待大张村村民上访时没有正视农民群众的问题,对农民群众反应的问题不是认真解决,而是推诿扯皮,最终导致矛盾的激化,造成本案发生的干部,怎么去推脱自己的责任呢? 作为导致本案发生的主要因素,我们要认真考虑:我们的干群沟通渠道是不是畅通?或者说,沟通的渠道是不是还存在?如果这个渠道是存在的,是畅通的,会不会发生以前的多次上访和今天的审判?如果我们在法庭上辩论我的委托人是否有罪,那么我们是不是该推导出县乡两级涉及本案的干部是否有不作为的责任?我想这个结论,不需要我来下。所有关注本地上访、关注尚未彻底解决土地纠纷的人,关注本案审理结果的人都会得出正确的结论。 本辩护人深切希望:我们尊敬的检察官、尊敬的法官、尊敬的人民法院,在审理判决本案的时候,要从爱护人民群众、爱护我们这一方土地的稳定发展出发,从法律和正义的角度依法处理这个案件。力争在处理本案的同时,纠正个别不良干部造成的错误和恶劣影响。通过公正的符合法律和正义的审判,化解干群矛盾,减少社会冲突。树立人民群众对法律、对国家的信任。 下面,我进一步说明被告张云会无罪的具体理由。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据法律的规定和起诉书及所附的证据,我认为被告张云会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所有犯罪要件,不应被追究“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大张村村民委员会的职责,村委会的主要职能就是维护村民利益,组织村民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而根据我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大张村现村委会私自出卖本村集体土地三五十八亩,这三百多亩土地都是大张村的基本农田,都是耕作多年的良田。大张村村委会出卖本村田地后,将导致本村的农业生产经营能力严重受损,给村民的经济利益带来直接损失。上述田地出卖后,已经荒芜两年,这种损失是明确无误的,是可以用数据来量化的。 被告张云会组织本村村民发起成立‘大张村村民临时理事会’,废除了村委会私自签订的非法卖地协议,把荒芜两年的田地重新收回到村民手中,重新开始农业生产。两相比较,谁在破坏正常的农业生产经营秩序?谁在损害村民的经济利益?被告的行为事实上是在维护大张村的生产经营秩序,维护大张村村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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