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9章(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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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移交逃犯,与内地刑事司法协助法律制度以及人身保护令。按照澳门基本法规定,把刑事犯罪的逃犯移交给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机关的事宜须受特别法律规范。现时并没有区际法律或本地法律规范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移交逃犯的事宜。即使是为了执行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的红色通缉令,在没有可适用的专门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包括检察院、司法警察局在内的任何公共机关均不能以把国际刑警通缉的人士移交作为请求方的内地为目的拘留该人士。”

      新海公安代表起立发言质问:“在澳门,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逃犯都可以依法通过国际刑警组织予以移交,但这种情况却将来自本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地区即内地的逃犯排除在外,其法律依据何在?”

      一直来回听着多方发言的葡萄牙裔老法官,嘟囔着说了一串口音浓重难以听懂的英语:“没有法律依据可依。内地与澳门间尚未签订刑事司法协助的有关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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