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褒贬不一的性观念嬗变(1/13)

投票推荐 加入书签

赵国军升任部门总经理差不多一年之后,北京市公安局治安处根据群众揭发破获了几起聚众乱的在城乡结合部聚集以家庭主妇为主体的卖案件。这个团伙组合的活动很隐秘,其成员之间有严格的纪律规则。
 他们一般以打牌,抠麻将等为遮掩借口聚合在一起,进行集体乱活动。他们的手段非常巧妙。
 第一步彼此通过先与闲散在家里的主妇混熟了之后,先激起彼此的好奇心,继而怂恿她们与男人私通,尔后适当地给些零花钱,使之越陷越深,不能自拔。由于都出于各自的自愿而非强迫,所以保密程度得到惊人的严密地步。
 据查,涉及本案的人员中,还有许多国家干部,教授学者,社会白领阶层的人物竟然占80%强。这不禁使办案人员瞠目。
 尤其令办案人员惊愕的是,这些人头脑中对他们从事的所有行为几乎没有“是违法行为”的意识。她们坚持说是私通,恋爱。
 与那些从事职业卖的妓女不同,她们没有一个人感觉自己违犯了那一条法律。“收取钱财,与非特定的多数男人发生两性关系,不是卖是什么?”办案人问。
 “私通与卖是两回事情,而且钱是朋友之间的馈赠,犯什么法了?你们到是警察,但你们都敢保证自己除了老婆之外就没有与任何异性勾搭过吗?”
 她们竟然反问起讯问民警来了。“自己的丈夫在外面辛勤地工作,可你们作为家属却聚在一起搞这种勾当,他们指她们的丈夫们会是什么心情跟感想哪?还这样恬不知耻你们!”
 
 讯问这些涉案人员的民警的表情像是在说自己的感触似的反驳她们。在上述案件中,刘玲也因牵涉其中而被公安机关传唤过。
 但最终这些事情都以罚款了事了。为此,针对这些敏感问题,还在社会各阶层引起一场大讨论。据《法律与生活》杂志报道,某名牌大学研究生毕业的卢垒化名为寻找刺激,竟然荒唐地加入“交换情人俱乐部”一天午夜,北京市朝阳区三好派出所警员突袭芙蓉岛大酒店1312房间,将3名“交换情人”的当事人抓获。
 据卢垒称,他在国外见到过这种“交换情人俱乐部”回国后开始尝试进行,主要在网上征集会员,有时候也通过朋友介绍。现在俱乐部有十来名成员,都有正当职业,有医生、英语老师。
 目前3人已经被刑事拘留。另外4名涉案人员也在被捉拿之中。
 是人身自由还是聚众乱?“乱聚会”现象让警方颇感棘手。公安局负责刑侦工作的李局长表示,在他从警数十年的经历中,这样的案件闻所未闻。
 由于头一次遇到,所以处理起来感到比较为难。对于这种“乱游戏”警方是否应该干涉?这种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有律师认为,首先应明确两个概念:一是交与交换情人是不同的;二是几个互换的男女在一起从事非正常的性活动与分别进行非正常的性活动也是不同的。
 情人关系是一种不受法律保护的不定期的非正常的男女关系,一般来说,只要没有危害公共的治安秩序,公权力是不去管的。如果涉及私权利的侵犯,则由相关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
 交换情人,如果强迫进行交换并发生性关系则是犯罪无疑,如果大家都是自愿,则应属于私权利,既然社会、政府无法对情人现象予以处罚,也不应对交换情人的行为予以处罚,情人和交换情人的行为,是违反婚姻法的、应受惩罚的行为,是对一夫一妻制的破坏,但不应受到社会治安的处罚。只有这种交换情人并在特定的场所集体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聚众乱,触犯了公共秩序时,警方才有权力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当事人予以处罚。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国家公务员则认为:警方是否应该干涉关键是看这种行为是否是违法行为。由于“聚众乱”罪名的认定要有严格的程序,而性的问题又是很难界定的,因此,在“乱游戏”各方都自愿的情况下,这更像一个道德问题而非法律问题,给予“聚众乱罪”的定义似乎并不充分。
 尽管《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双方应该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等原则,但《婚姻法》却并没有对违反此规定者予以刑事责任的惩罚,因此,我认为这不应是警察干涉的事情。也有研究法律的相关政府机构的人士发言说:警方应该干涉。
 “易”目前来说,不是一种犯罪行为,但却是不折不扣的违法行为。我国目前的法律保护一夫一妻制,不管是公开的还是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行为,都与一夫一妻制度相违背,也违背了夫妻应该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原则。
   “换情人”这种行为已经违背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尽管喜好这些活动的人们总爱用“在国外这是司空见惯的事情”这样的话来作为他们的挡箭牌,但国外有这种“交换情人俱乐部”那么在国内就应该有这种俱乐部吗?首先不说“交换情人俱乐部”本身在国外也不合法,即使在国外是合法的,在国内也不一定是合法的,因为两个国家之间的经济基础不同,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同,沿用的法律也不同。
 比如说在意大利允许设立“红灯区”在国内就绝对变成了违法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章节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