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虫视(1/3)
123.虫视
毫无疑问那是个耻辱,家族的W点。
纵使有着令人同情、无奈与感慨的因果,但那都不是非不得已去伤人,甚至是杀人的理由。
这乍看之下是合乎社会法律和普世观点,实际上是前後矛盾有违情理和生命本能,仅为维系前者统称为「秩序」的说法。
更深入探究便可知,是想要避免自身一直以来的价值观跟内心世界崩坏的自我说服,要说是自欺欺人也罢。
试想,除去心理变态、疾病或人格观点、价值信仰错置,说到底伤人、杀人又是如何不是在非不得已的情况下发生的呢?就连以利益、复仇、实验作为动机亦是如此。
换言之,只要主观知晓这样的行为将承担难以挽回的代价,都能一定程度的视为属於「非不得已」的范畴。
注意,这样的论点是在於加害人、旁观者,评论者都具备同样的共识时才成立,不然最终的说法都会偏向自欺欺人或是为了维系秩序的一方。
但无论如何,这都不能代表哪方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人本来就会为了生存,以及避免价值观跟内心世界的崩坏,必须持有可变或不变的立场,也可称它是一种面对自我跟外界的态度。
那种平衡即便不是绝对圣人先贤都能企及的宇宙真理,但它至少能够让你自己活得舒适,越过一次次难过的坎,视而不见那些不必去思考、也不想去思考,把难懂复杂的议题直接昇华成简单明了的结论。
没错,立场跟态度即便自欺欺人或是为了维系某种事物,它最基本都能让你生存下去。就算良心不安,还是能为身心带来「平衡」。
当然我们都知道嗜血杀戮本是人类本X,也可视其是人X本恶,然而,至少有基础认知能力的人都知道──抱着纯粹的恶,是无法在现今这个世界生存下去的。
为了活下去,你无法单单只想行使纯粹的恶。不,或许该除去文字上的象徵命名,将「恶」还原为「嗜血本能」。正是这样的变质,它在社会法治秩序加上普世观点下才会被称作「恶」,进一步变成了「犯罪」。
而之所以有进一步的象徵命名无疑便回到前述所提──必须让这样的行为产生成本,让当事者乃至旁观者、评论者自我警惕认知到,只要做出那种事就得背负代价。
所以最终人们会在这样的行为准备做出时,或者是在更早以前,在自己身上设下「非不得已」的制约。这样的制约被打破时,自然也成了非己身的局外人还有法律判定罪状轻重的依据。
其中,对局外人而言,当这种事牵扯到公开作证与议论时,就会与自身立场跟态度有着微妙关联。
以b较好理解的说法就是──人前一句话、人後一句话。
这样的场合也同样适用於「一家人」中。
虽然字词、义理、契约,证明上,有时就算没有血缘关系也能称一群个T为一家人,或说是一整个家族。事实上,人始终无法跳脱隶属群T社会中个T生命的本质。
既是个别的生命T,也是大种族群T的一部份。
这里就不提存在感薄弱、不重要,特立独行等案例。无论如何,只要你属於某个群T的一份子,就很难抹去自己也作为那个群T的代表标签。
b如说,即便你不承认那个杀人凶手、偷窃惯犯是自己的父母,然而,在他人眼中,你永远就是他们的儿nV。
然後为了维系秩序跟内心世界平衡,面对他人的询问或须表达自己看法时,就会出现「我知道父母的罪过跟儿nV没有关系,我们也该理X去看待这样的情事;可是对方是犯罪者的儿nV说真的也是很可怜、无辜的」这样的说法。
可别小看此持平而论的旁观者或评论者的论述,它可是一口气囊括了在不破坏普世观点跟社会秩序下,又能确保自己能够舒适生存下去的巧妙。
而在家人、家族这样的小型社会群T,为了如过往一样生存下去,好吧,至少不被另外贴上标签、免去不必要的麻烦,理所当然诸如此类的现象不会差别到哪里去。
即使是兄弟姊妹、父子、夫妻这种最亲密的关系,有时你也得为维系人与人之间的平衡,秩序空间上的和谐,生存相处上的舒适,选择人云亦云与自欺欺人。
没有为什麽,因为它可能牵扯到更复杂的阶级意识还有自我意志。
没有人会喜欢他人反驳否定自己的立场态度,乃至於是知识、观点、价值信仰的,而且年纪愈大者貌似愈有这样的倾向,但其实人自有记忆以来也都会有前述的对外反馈。
这都是为了生存,为了使内心世界不要崩坏。
除非你是为了生存不得不接受毁灭新生,或是濒临毁灭之际不得不找到一根让你继续依赖生存下去的浮木的情况。
也有除了前两点以外,那例外中的例外、意外中的意外。
即是,视摧毁重塑他人的世界为自己生存价值、处事态度的人。
这种人正是被归类在无法「主观知晓这样的行为将承担难以挽回的代
毫无疑问那是个耻辱,家族的W点。
纵使有着令人同情、无奈与感慨的因果,但那都不是非不得已去伤人,甚至是杀人的理由。
这乍看之下是合乎社会法律和普世观点,实际上是前後矛盾有违情理和生命本能,仅为维系前者统称为「秩序」的说法。
更深入探究便可知,是想要避免自身一直以来的价值观跟内心世界崩坏的自我说服,要说是自欺欺人也罢。
试想,除去心理变态、疾病或人格观点、价值信仰错置,说到底伤人、杀人又是如何不是在非不得已的情况下发生的呢?就连以利益、复仇、实验作为动机亦是如此。
换言之,只要主观知晓这样的行为将承担难以挽回的代价,都能一定程度的视为属於「非不得已」的范畴。
注意,这样的论点是在於加害人、旁观者,评论者都具备同样的共识时才成立,不然最终的说法都会偏向自欺欺人或是为了维系秩序的一方。
但无论如何,这都不能代表哪方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人本来就会为了生存,以及避免价值观跟内心世界的崩坏,必须持有可变或不变的立场,也可称它是一种面对自我跟外界的态度。
那种平衡即便不是绝对圣人先贤都能企及的宇宙真理,但它至少能够让你自己活得舒适,越过一次次难过的坎,视而不见那些不必去思考、也不想去思考,把难懂复杂的议题直接昇华成简单明了的结论。
没错,立场跟态度即便自欺欺人或是为了维系某种事物,它最基本都能让你生存下去。就算良心不安,还是能为身心带来「平衡」。
当然我们都知道嗜血杀戮本是人类本X,也可视其是人X本恶,然而,至少有基础认知能力的人都知道──抱着纯粹的恶,是无法在现今这个世界生存下去的。
为了活下去,你无法单单只想行使纯粹的恶。不,或许该除去文字上的象徵命名,将「恶」还原为「嗜血本能」。正是这样的变质,它在社会法治秩序加上普世观点下才会被称作「恶」,进一步变成了「犯罪」。
而之所以有进一步的象徵命名无疑便回到前述所提──必须让这样的行为产生成本,让当事者乃至旁观者、评论者自我警惕认知到,只要做出那种事就得背负代价。
所以最终人们会在这样的行为准备做出时,或者是在更早以前,在自己身上设下「非不得已」的制约。这样的制约被打破时,自然也成了非己身的局外人还有法律判定罪状轻重的依据。
其中,对局外人而言,当这种事牵扯到公开作证与议论时,就会与自身立场跟态度有着微妙关联。
以b较好理解的说法就是──人前一句话、人後一句话。
这样的场合也同样适用於「一家人」中。
虽然字词、义理、契约,证明上,有时就算没有血缘关系也能称一群个T为一家人,或说是一整个家族。事实上,人始终无法跳脱隶属群T社会中个T生命的本质。
既是个别的生命T,也是大种族群T的一部份。
这里就不提存在感薄弱、不重要,特立独行等案例。无论如何,只要你属於某个群T的一份子,就很难抹去自己也作为那个群T的代表标签。
b如说,即便你不承认那个杀人凶手、偷窃惯犯是自己的父母,然而,在他人眼中,你永远就是他们的儿nV。
然後为了维系秩序跟内心世界平衡,面对他人的询问或须表达自己看法时,就会出现「我知道父母的罪过跟儿nV没有关系,我们也该理X去看待这样的情事;可是对方是犯罪者的儿nV说真的也是很可怜、无辜的」这样的说法。
可别小看此持平而论的旁观者或评论者的论述,它可是一口气囊括了在不破坏普世观点跟社会秩序下,又能确保自己能够舒适生存下去的巧妙。
而在家人、家族这样的小型社会群T,为了如过往一样生存下去,好吧,至少不被另外贴上标签、免去不必要的麻烦,理所当然诸如此类的现象不会差别到哪里去。
即使是兄弟姊妹、父子、夫妻这种最亲密的关系,有时你也得为维系人与人之间的平衡,秩序空间上的和谐,生存相处上的舒适,选择人云亦云与自欺欺人。
没有为什麽,因为它可能牵扯到更复杂的阶级意识还有自我意志。
没有人会喜欢他人反驳否定自己的立场态度,乃至於是知识、观点、价值信仰的,而且年纪愈大者貌似愈有这样的倾向,但其实人自有记忆以来也都会有前述的对外反馈。
这都是为了生存,为了使内心世界不要崩坏。
除非你是为了生存不得不接受毁灭新生,或是濒临毁灭之际不得不找到一根让你继续依赖生存下去的浮木的情况。
也有除了前两点以外,那例外中的例外、意外中的意外。
即是,视摧毁重塑他人的世界为自己生存价值、处事态度的人。
这种人正是被归类在无法「主观知晓这样的行为将承担难以挽回的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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