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褒贬不一的性观念嬗变(一)(2/3)
妻与交换情人是不同的;二是几个互换的男女在一起从事非正常的性活动与分别进行非正常的性活动也是不同的。情人关系是一种不受法律保护的不定期的非正常的男女关系,一般来说,只要没有危害公共的治安秩序,公权力是不去管的。如果涉及私权利的侵犯,则由相关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 交换情人,如果强迫进行交换并发生性关系则是犯罪无疑,如果大家都是自愿,则应属于私权利,既然社会、政府无法对情人现象予以处罚,也不应对交换情人的行为予以处罚,情人和交换情人的行为,是违反婚姻法的、应受惩罚的行为,是对一夫一妻制的破坏,但不应受到社会治安的处罚。只有这种交换情人并在特定的场所集体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聚众淫乱,触犯了公共秩序时,警方才有权力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当事人予以处罚。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国家公务员则认为:警方是否应该干涉关键是看这种行为是否是违法行为。由于“聚众淫乱”罪名的认定要有严格的程序,而性的问题又是很难界定的,因此,在“淫乱游戏”各方都自愿的情况下,这更像一个道德问题而非法律问题,给予“聚众淫乱罪”的定义似乎并不充分。尽管《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双方应该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等原则,但《婚姻法》却并没有对违反此规定者予以刑事责任的惩罚,因此,我认为这不应是警察干涉的事情。 也有研究法律的相关政府机构的人士发言说:警方应该干涉。“淫乱交易”目前来说,不是一种犯罪行为,但却是不折不扣的违法行为。我国目前的法律保护一夫一妻制,不管是公开的还是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行为,都与一夫一妻制度相违背,也违背了夫妻应该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原则“换情人”这种行为已经违背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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